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七)有必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四)有必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有必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二十二条:“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情况,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检疫符合以下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四)有必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五十二条:“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相关资质认定、国家认可机构认可或者符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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