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宝小编为大家带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下载地址及填表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适用)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取得境外所得的,不适用本表。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并报送本表。
1.税款所属期: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当年的第 1 日至最后 1 日。如:2021年 1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
居民个人根据任职受雇情况,在选项 1 和选项 2 之间选择其一,并填写相应信息。若居民个人逾期办理汇算清缴申报被指定主管税务机关的,无需填写本部分。
1.任职受雇单位信息:勾选“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并填写有关信息。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居民个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其中,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包括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勾选“户籍所在地”的,填写居民户口簿中登记的住址。勾选“经常居住地”的,填写居民个人申领居住证上登载的居住地址;没有申领居住证的,填写居民个人实际居住地;实际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填写支付或者实际负担综合所得的境内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勾选“主要收入来源地”的,填写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未曾办理过年度汇算申报,勾选“首次申报”;已办理过年度汇算申报,但有误需要更正的,勾选“更正申报”。
2.第 2~5 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金额。
4.第 7 行“免税收入合计”: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合计金额。
6.第 9 行“其他免税收入”: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除第 8 行以外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合计,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9.第 12~15 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填写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金额。
10.第 16 行“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依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1.第 17~22 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填写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
13.第 24~28 行“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他”:填写居民个人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允许扣除的税费和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其中,填写商业健康保险的,应当按规定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填写税延养老保险的,应当按规定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14.第 29 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居民个人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金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16.第 31、32 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六)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无住所居民个人预缴时因预判为非居民个人而按取得数月奖金计算缴税的,汇缴时能够准确的通过自身情况,将一笔数月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
1.第 34 行“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填写无住所的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预判为非居民个人时取得的一笔数月奖金收入金额。
2.第 35 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无住所的居民个人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金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3.第 36、37 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第 39 行“综合所得收入调整额”:填写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办理的除第 39 行之前所填报内容之外的其他可以进行调整的综合所得收入的调整金额,并在“备注”栏说明调整的具体原因、计算方式等信息。
2.第 40 行“应纳税额调整额”:填写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综合所得收入后所应调整的应纳税额。
2.第 42 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3.第 43 行“已缴税额”:填写居民个人取得在本表中已填报的收入对应的已经缴纳或者被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1.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填写纳税年度内,无住所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2.已在中国境内居住年数:填写无住所居民个人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的年份数。其中,年份数自 2019 年(含)开始计算且不包含本纳税年度。
2.“开户银行省份”:填写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建议通过计算机填写打印,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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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起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各项详细情况来了。
2024个税专项扣除确认时间为于12月1日—12月31日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
成都上私立幼儿园也是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哦,无论子女在公办学纳税人都可以享校或者民办学校接受教育,享受扣除。
成都202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啦,部分项目标准有提高哦,还有最新详细填报步骤。
2024年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开始啦,如果需要修改怎么办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详情界面点击“作废”或“修改完成后,如果您2024年还有其他继续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点击“一键确认”完成信息提交即可
2024个人所得税各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来啦,注意注意的是一老一小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啦。
注意啦,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填报啦,可打开个税app进行填报。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2023成都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分别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注意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导语】:本地宝小编为大家带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下载地址及填表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适用)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取得境外所得的,不适用本表。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并报送本表。
1.税款所属期: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当年的第 1 日至最后 1 日。如:2021年 1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
居民个人根据任职受雇情况,在选项 1 和选项 2 之间选择其一,并填写相应信息。若居民个人逾期办理汇算清缴申报被指定主管税务机关的,无需填写本部分。
1.任职受雇单位信息:勾选“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并填写相关信息。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居民个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其中,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包括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勾选“户籍所在地”的,填写居民户口簿中登记的住址。勾选“经常居住地”的,填写居民个人申领居住证上登载的居住地址;没有申领居住证的,填写居民个人实际居住地;实际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填写支付或者实际负担综合所得的境内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勾选“主要收入来源地”的,填写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未曾办理过年度汇算申报,勾选“首次申报”;已办理过年度汇算申报,但有误需要更正的,勾选“更正申报”。
2.第 2~5 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金额。
4.第 7 行“免税收入合计”: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合计金额。
6.第 9 行“其他免税收入”: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除第 8 行以外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合计,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9.第 12~15 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填写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金额。
10.第 16 行“专项附加扣除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1.第 17~22 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填写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
13.第 24~28 行“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他”:填写居民个人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允许扣除的税费和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其中,填写商业健康保险的,应当按规定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填写税延养老保险的,应当按规定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14.第 29 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居民个人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金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16.第 31、32 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六)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无住所居民个人预缴时因预判为非居民个人而按取得数月奖金计算缴税的,汇缴时可以依据自己情况,将一笔数月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
1.第 34 行“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填写无住所的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预判为非居民个人时取得的一笔数月奖金收入金额。
2.第 35 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无住所的居民个人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金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3.第 36、37 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第 39 行“综合所得收入调整额”:填写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办理的除第 39 行之前所填报内容之外的其他能够直接进行调整的综合所得收入的调整金额,并在“备注”栏说明调整的具体原因、计算方式等信息。
2.第 40 行“应纳税额调整额”:填写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综合所得收入后所应调整的应纳税额。
2.第 42 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3.第 43 行“已缴税额”:填写居民个人取得在本表中已填报的收入对应的已经缴纳或者被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1.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填写纳税年度内,无住所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2.已在中国境内居住年数:填写无住所居民个人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的年份数。其中,年份数自 2019 年(含)开始计算且不包含本纳税年度。
2.“开户银行省份”:填写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建议通过计算机填写打印,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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