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底,被告人祁某秀、董某二人与被告人李某勇联系,欲从李某勇处购买毒品,并提前向李某勇支付毒资3万元。2019年1月1日,祁某秀、董某二人驾车前往湖北省宜昌市,从李某勇处购买毒品。同年1月4日,祁某秀、董某二人驾车携带毒品返回北京市,行至北京市大兴区某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祁某秀左侧上衣内侧口袋内起获毒品甲基()493.75克、内长裤右侧口袋内起获毒品甲基片剂(俗称“”)18.93克;在董某驾驶的轿车内起获甲基片剂0.53克、甲基1.33克。上述毒品共重514.54克。被告人董某还于2018年12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向他人贩卖甲基25.357克。
另查明,被告人祁某秀、董某为逃避检查,伪造名为陈某山、王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两张及机动车驾驶证一本。经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
2019年9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李某勇犯贩卖毒品罪,祁某秀犯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董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李某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以犯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祁某秀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罚金二千元;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罚金二千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与祁某秀在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一审判决对董某的量刑明显低于祁某秀,确有错误,于2021年1月8日提出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抗诉。2023年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4年2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以犯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祁某秀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罚金二千元;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董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罚金二千元。董某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5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全面审查证据,发现遗漏同案犯线索。抗诉期间,承办检察官通过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分析比对祁某秀、董某、李某勇三人的毒品交易明细、通话记录、行程轨迹等证据,审查毒资来源及走向,发现陶某平参与贩卖毒品犯罪的线索。根据在案证据显示,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董某与一名为“淘”的人有大量通线日董某与“淘”有维持的时间较长的手机通话。李某勇亦供述称是通过“淘”介绍认识的董某与祁某秀;董某曾在收到祁某秀转款后,将钱款转入陶某平账号中;李某勇与祁某秀、董某失去联系后,多次通过微信向“淘”询问祁某秀与董某的状况。通过一系列分析在案证据,基本能够确认“淘”即陶某平。在此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围绕核心问题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对被告人李某勇讯问,李某勇指认陶某平系同案犯。
(二)积极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追捕追诉同案犯。针对发现的陶某平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及时制发《线索移送函》,要求一审侦查、公诉机关追捕追诉同案犯陶某平,多次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梳理在案证据,引导侦查、起诉方向。侦查机关于2021年7月26日将陶某平抓获归案。同年1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陶某平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陶某平有期徒刑十五年。该判决已经生效。
(三)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变化,确保不枉不纵。本案同案犯陶某平到案后,指证董某与其联系并出资约10万元向其购买毒品,且陶某平供述的交易时间、地点与董某、祁某秀的行动轨迹相吻合,供述的交易金额与转账记录相吻合,供述的董某所驾驶车辆特征、车上人员、交易地点等细节具体明确,具有较强证明力。通过陶某平的供述,补强了董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主观故意,对董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要重新作出认定。检察机关抗诉后,人民法院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被告人董某改判加重了刑罚,对被告人李某勇改判减轻了刑罚。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考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但人民法院判决在量刑上确有错误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于提出抗诉的案件,要秉持全流程证据收集、审查理念,精准把握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重点审查涉毒资金流转去向、通话记录、人员及车辆活动轨迹等内容,提升发现上下游毒品关联犯罪的能力水平。对于审查发现的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并开展追捕追诉工作,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明确侦查方向和取证重点。对于因同案犯后到案等问题造成原审判决量刑不均衡的,检察机关要提出意见和理由,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2020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南单独或指使被告人梁某辉、吴某坚在广东省肇庆市、佛山市贩卖毒品。其中,陈某南贩卖毒品135次,共计贩卖MDMA片剂(俗称“”)84.075克、含MDMA成分的粉末27.46克、120.29克,违法来得到的共计164550元。梁某辉协助陈某南贩卖含MDMA成分的粉末1.7克、18克。吴某坚协助陈某南贩卖含MDMA成分的粉末1.72克、1.03克。
被告人陈某南为逃避司法机关追查,经常使用被告人陈某琛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沟通毒品交易事宜及收取毒资,使用被告人陈某琛、严某妹、吴某铿与吴某坚的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指示被告人梁某辉将贩毒所得的部分毒资转化为现金,共计124250元,其中2021年3月1日后共计112350元。被告人梁某辉、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按照被告人陈某南指示收取、转移。陈某南还利用部分毒资购买宝马牌汽车一辆,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2023年3月1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南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梁某辉犯贩卖毒品罪,吴某坚犯贩卖毒品罪,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犯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12日,补充起诉陈某南25宗贩毒事实,梁某辉1宗贩毒事实,并追加认定梁某辉洗钱罪。同年6月1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某南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罚金一万元;认定梁某辉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四千元;认定吴某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认定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等刑罚。认定在陈某南处扣押的宝马牌汽车为涉毒资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6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注重电子数据的精细审查,依法追诉两名漏犯。在审查逮捕陈某南、吴某铿一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对涉案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审查,发现漏犯梁某辉,查实其涉嫌协助陈某南贩卖毒品的事实,后将其追诉。同时,经过审查购毒人员梁某良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发现其贩卖毒品嫌疑,引导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对梁某良进行追诉,后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梁某良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引导侦查机关扩线侦查,追诉大量遗漏罪行。检察机关梳理分析陈某南贩卖毒品的交易记录等证据,充分运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引导侦查机关扩线侦查,深挖毒品交易线索,从最初提请批准逮捕的3宗贩毒事实、移送审核检查起诉的5宗贩毒事实,到最终检察机关认定陈某南等人涉嫌135宗贩毒事实,成功追诉了100余宗被遗漏的犯罪事实。
(三)深挖毒资毒赃流转情况,依法追诉洗钱犯罪。针对明知是毒资,还提供资金结算账户收取毒资,允许将涉毒资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等行为,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洗钱罪全面收集证据,依法认定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3人的洗钱犯罪。对于贩毒人员利用他人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收取毒资、套现等掩饰、隐瞒毒资毒赃行为认定为自洗钱犯罪,依法追加陈某南和梁某辉自洗钱犯罪。对于在陈某南处查扣的宝马牌汽车,陈某南在侦查阶段否认车辆为其本人购买。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涉案财物证据,认定该汽车为涉毒资产,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陈某南承认该汽车系使用部分毒资购买。检察机关提出对涉案财物予以没收的处置意见,得到法院裁判采纳。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充分的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补强证据,格外的重视对毒品交易电子数据的甄别和审查,积极追诉漏罪漏犯。坚持“一案双查”,针对出于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目的,借用他人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收取毒资、套现、购置大宗物品等行为,依法认定自洗钱犯罪。同时,检察机关要注重毒品犯罪“打财断血”工作,引导侦查机关收集涉案财物证据,溯源查明资产的来源,依法认定并追缴涉毒资产,向法院提出涉案财物处置意见。
2023年1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与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利用微信联系,商定陈某以每颗70元或100元的价格向三人贩卖毒品甲基片剂(俗称“”),并将购毒资金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给陈某,陈某收到毒资后将毒品放至特定地点进行交易。经查,被告人陈某向李某甲等三人共计贩卖甲基片剂37次。
2024年2月6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3月29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作出后,陈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一)审查发现遗漏犯罪线索,及时追诉漏罪。本案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核检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分别认定陈某实施了1起、3起贩卖毒品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陈某相关转账记录中有数笔可疑交易,遂引导侦查机关对陈某相关物品原始储存介质及时扣押封存,提取固定电子数据。经梳理电子数据,发现陈某自2023年1月至案发期间有数十次可疑交易记录,涉嫌多次贩卖毒品。为避免遗漏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出具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就补侦目的和要求与侦查人员沟通,引导侦查机关加大侦查力度,确定涉案人员身份,查明每次毒品交易数量、金额、方式等,最大限度完善证据链条。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核检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追加认定陈某34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二)强化监督意识,精准追诉漏犯。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全案事实及证据发现,购毒人员李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向陈某购买毒品,且李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李某甲的行为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为有效打击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经侦查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三)构建证据体系,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本案中,陈某多次实施零星贩毒行为,且大部分毒品已经消耗无法缴获。为准确认定陈某全部犯罪事实和毒品交易数量,检察机关在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重点围绕陈某每起零星贩毒事实做证据分析,通过吸毒人员指认及辨认、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逐笔分析对应,逐项排除其他活动产生交易的可能。最终在陈某未如实供认犯罪事实,“零口供”且毒品实物难以缴获的情况下,经过审查证据印证关系,密织证据链条,构建证据体系,全面准确认定陈某37起零星贩毒事实,实现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办理“零口供”贩毒案件时,要综合运用在案证据,结合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过程中的交易方式、交易过程等特点,分析其辩解不符合常识常理常情之处,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对于被告人贩卖毒品时间跨度长,没有查获毒品实物,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毒品数量、种类和纯度的案件,要注重发挥间接证据定案作用,在严把证明标准的基础上,构建证据体系,依法认定犯罪。对于贩卖毒品犯罪,除查清贩卖毒品次数、数量等关键情节外,还应当认真审查涉毒资金流向,全面审查毒品交易上下家网络。发现毒品嫌疑犯未到案的,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追诉漏罪漏犯,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行为,确保惩治毒品犯罪效果。
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某明知等系国家管制的,仍利用境外网络聊天工具多次购买入境,并从某骨科医院麻醉医师张某某(已判刑)处购买品,后王某伙同他人使用购买的麻醉、迷晕多名女性后实施、强制猥亵等犯罪。
2021年4月26日,被告人徐某通过境外网络聊天工具与王某取得联系,经王某介绍从境外购买10支注射液,该注射液在入境时被海关查获。2021年9月4日,徐某从王某处再次购买片剂,在一民宿内欺骗刘某某服下。待刘某某昏迷后,王某、徐某先后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2021年11月23日,徐某在一酒店内欺骗蔡某某服下,待蔡某某昏迷后,徐某与蔡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2年1月21日,侦查机关以王某、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2022年1月27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王某、徐某。2022年4月8日,侦查机关以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移送审核检查起诉,2022年9月26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某犯走私毒品罪、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1月24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以犯走私毒品罪、罪,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2022年10月25日,侦查机关以王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罪、强制猥亵罪移送审核检查起诉,因王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该院于同年11月25日报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2023年5月4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罪、强制猥亵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9月26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走私、贩卖毒品罪、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强化证据审查,发现漏罪线索。检察机关在对王某、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案审查逮捕过程中,全面细致审查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发现王某、徐某在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犯罪的同时,还涉嫌使用麻醉、实施的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提纲》,详细列明需补查事项,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打击犯罪网络。
(二)追诉漏罪漏犯,全链条打击犯罪。检察机关针对王某、徐某涉嫌犯罪线索,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完善证据。经审查发现,王某使用麻醉、用量精准、手法娴熟,经进一步审查全案电子数据、聊天记录以及涉案麻醉、来源和用途,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强化讯问,发现涉嫌伙同王某共同实施犯罪的7名漏犯,同时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5名涉毒上下游漏犯。检察机关发出《应当逮捕嫌疑犯意见书》,对该12名漏犯进行追捕。经过追诉,12名漏犯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刑罚。
审查起诉期间,对于王某、徐某涉嫌刘某某、蔡某某的犯罪事实,经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仍未能查实,检察机关遂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赴上海等地调取住宿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询问相关证人和被害人,并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进行讯问,后依法认定犯罪事实。
(三)强化综合履职,助推麻醉、管控。针对涉案某骨科医院麻醉科备药管理不规范,导致品非法流出问题,检察机关向该医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切实加强管理。针对案件中麻醉、通过物流寄递贩运的问题,检察机关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加大寄递行业执行实名制、开箱验视等规定的监督检查力度。检察机关还持续对相关单位开展“回头看”,推动建立完善多项内部管理机制,形成常态化管控模式,确保检察建议真落实、真整改。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麻醉、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发挥客观性证据优势,引导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分析电子数据等证据,破解涉麻醉、犯罪认定难题,提高类案办理质效。在查明走私、贩卖毒品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能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坚持引导侦查取证、自行补充侦查一体履职,跟进查明麻醉、流向、用途及相关犯罪事实,依法追捕漏罪漏犯,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和利用麻醉、实施的、强制猥亵等衍生犯罪。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薄弱环节,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管,从源头遏制麻醉、滥用问题。
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幸某燕与程某、谭某、房某万、刘某、曾某等人结伙在浙江省温州市贩卖毒品。其中,幸某燕负责购入毒品并统筹安排各事项;程某先后负责毒资管理、接听购毒者来电并指挥交付毒品;房某万、谭某负责雇佣被告人陈某等人从重庆市万州区运输毒品至温州市;刘某先后负责在温州市接收毒品并交给购毒人员,与谭某共同管理毒资银行卡;曾某先后负责在温州地区贩毒、协助幸某燕管理毒资银行卡等。该团伙在温州地区贩卖毒品共计9000余克。被告人向某林、向某等人从幸某燕等人处购得毒品后,在温州地区进行转卖。案发后,上述被告人于2019年7月至2023年4月先后到案。
2021年4月至2023年8月,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以被告人幸某燕等11人分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幸某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等10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等刑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幸某燕等6人提出上诉。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复核发现漏罪线索,有力引导侦查取证。2019年9月,侦查机关以幸某燕涉嫌洗钱罪移送审核检查起诉,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2020年9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核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但认为有线索指向幸某燕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要求侦查机关查证。2021年1月,侦查机关以幸某燕涉嫌伙同房某万贩卖移送审核检查起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组建工作专班,全面审查13起关联案件证据材料;制作补证清单引导侦查机关对17名吸毒人员取证、调取毒资转存交易记录进而逐步掌握该团伙用于收取毒资的7张银行卡中630万元毒资流转情况;引导调取幸某燕团伙成员共计35人名下银行卡交易记录,查清毒资去向。最终查明幸某燕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累计1800余次,共计9000余克的犯罪事实。
(二)强化自行补充侦查,分段分批精准追诉漏犯。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深入审查幸某燕等人之间的资金流转及通联信息、从7张毒资银行卡卡主入手取证、突破部分同案犯口供,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先后发现漏犯刘某、曾某、向某林、向某、陈某等10人涉嫌毒品犯罪事实,并分批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将其追诉到案;另将幸某等4人提供银行卡转移毒资涉嫌洗钱的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查实后,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
(三)构建毒品案件资金流向追踪机制,指导类案办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件办理为契机,与人民银行等磋商构建协作机制,共同出台《检银协同防控金融风险的实施建议》,加强对异常银行账户资金流、信息流的实时监管与信息共享。2023年7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运用该机制成功追诉了另案贩毒分子黄某海,黄某海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侦查机关运用该机制突破11起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办理侦查机关提请复核案件,应当开展全面、实质性审查,注重深入挖掘、持续跟进发现的漏罪线索。办理多人结伙、组织严密的毒品团伙案件,应当深挖背后的关联案件,制作详细的取证提纲,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对人物关系错综复杂的毒品案件,应当加强自行补充侦查,整合多地区、多部门分散掌握的案件证据材料,强化关联案件串并审查,固定关键证据,同时全流程挖掘、监督存在的漏犯,力求除恶务尽。针对零口供等疑难毒品案件,注意总结工作方法,通过构建资金流向追踪机制等,突破证据难点,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指导类案办理。
为深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福建省检察院于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打击治理涉毒洗钱犯罪专项活动,以专项工作为抓手落实落细“一案双查”工作机制,依法能动履职,严厉打击涉毒洗钱犯罪,取得良好成效。
(一)强化组织部署,实现上下一体协同推进。福建省检察院制定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确定了三项目标、六项任务,要求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能动履行检察职能,主动融入打击治理涉毒洗钱犯罪工作大局。全省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对已办毒品案件开展“回头看”,并从中发现线索,加大检察办案监督力度。厦门市检察院将洗钱犯罪办案数纳入基层院考评质效指标;龙岩市检察院指导基层院复查近三年办理的290件涉毒案件,从中发现11条线索并依法移送侦查机关。
(二)突出办案职能,确保高质高效精准打击。一是全面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在办案中既审查毒品犯罪,又同步审查涉案款物性质、流转路径,核实有无财物形态转换、资金混同等掩盖资产金额来源的行为,深挖严打涉毒洗钱犯罪,铲断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全省共批捕涉毒洗钱犯罪10件10人,起诉52件60人,洗钱案件与毒品犯罪案件起诉比为8.06%。长汀县检察院在办理卢某某等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中,通过追踪毒赃流向,依法追诉了卢某某等7人的洗钱罪行,全案洗钱数额达500余万元,有力地打击了涉毒洗钱犯罪。二是充分的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加大对涉毒洗钱犯罪的检察监督力度,发现遗漏犯罪线索的,及时通过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等方式予以监督,全省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7件23人。连江县检察院在办理王某善、王某华等人运输毒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一案中,发现该二人及其亲属共同实施取现、转账等掩饰、隐瞒毒赃的行为,遂监督侦查机关对该四人的洗钱行为立案侦查。三是注重建立完整工作机制。在依法从严打击涉毒洗钱犯罪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难题,为高质效办案打牢基础。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联合制定《涉毒洗钱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指引(试行)》,明确涉毒资产、洗钱犯罪主观明知、成立自洗钱等的认定标准,“清单式”指引取证要点。
(三)深化联动协作,凝聚涉毒洗钱治理合力。一是以上率下示范带动。福建省检察院通过与省公安厅沟通协商,推动同步部署专项行动,并纳入年度缉毒执法考评项目;省检察院还联合省禁毒办、省邮政管理局举行“全民禁毒宣传月”启动仪式,对涉毒洗钱治理进行专门部署。二是因地制宜高效对接。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常态化联系,在案件线索研判、信息共享、行业治理等方面开展协作联动,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凝聚打击治理涉毒洗钱犯罪工作合力。政和、长汀等地检察机关还聘请金融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特邀检察官助理,融合“行政+检察”力量,破除检察履职专业相关知识壁垒,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三是宣传引导营造氛围。结合“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节点,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宣传涉毒洗钱犯罪有关规定法律知识,揭露涉毒洗钱犯罪主要表现形式、常用手法手段,引导公众自觉远离涉毒洗钱犯罪。
打击治理涉毒洗钱犯罪是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毒品犯罪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以专项活动为抓手,持续推动打击治理涉毒洗钱犯罪工作。通过专项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涉毒洗钱犯罪,不断的提高涉毒洗钱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有效遏制了涉毒洗钱犯罪多发态势;通过专项活动,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协作机制,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执法标准,形成打击合力,提高了全链条打击涉毒洗钱犯罪能力水平;通过专项活动,参与综合治理,加治宣传力度,对毒品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提升了群众法律意识、禁毒意识,为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目前利用寄递物流渠道贩运毒品案件较为多发,为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避免寄递安全问题成为制约区域、行业健康发展的短板,服务保障长三角地区一体化高水平质量的发展。2024年3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印发《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加强保障寄递安全工作协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涉寄递物流领域案件办理协作、强化监督线索互移反馈、涉案企业合规异地协作、联合参与寄递安全社会治理、常态化沟通联络等5部分12项内容。保障寄递安全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以来,本区域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案件,取得积极成效。
(一)立足办案,总结经验,推动协作机制落地。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情况去看,“网络+寄递”慢慢的变成了毒品犯罪的重要贩运方式。江苏多地检察机关均办理过犯罪分子从外省通过寄递物流渠道贩运毒品的相关案件,各地也在个案办理中探索开展异地检察协作,如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跨省寄递违禁品案件过程中,与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检察院加强协作,共同分析案件成因,后联合向临泉县农业农村局、政业安全中心送达检察建议,取得良好效果。为全面总结各地开展跨区域协作的经验做法,需要相邻省、市地区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经征求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意见,各方达成共识,凝聚工作合力,形成规模效应,一同推动提升区域寄递安全治理水平。最终在多轮修改后,四省(市)检察机关联合会签《意见》,这也是检察机关持续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的新尝试、新实践。
(二)聚焦重点,明确协作范围,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沪苏浙皖四省检察机关针对办理涉寄递物流领域案件中开展异地协作的普遍需求点,积极回应工作需求。《意见》明确长三角检察机关可以在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法律监督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企业合规案件异地社会调查等方面开展协作。针对跨省域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建立报告、通报和会商制度,由省级检察院组织各办案检察机关研究案件管辖、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升办案整体效能。针对异地移送法律监督线索的,建立先行通报制度,以便外省(市)相应检察机关及时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针对寄递物流公司犯罪地、注册地、经营地分离等情况,确立协助开展社会调查评估、适用启动第三方机制等事项,保证合规整改实效。
(三)强化监督,能动履职,促进寄递安全社会治理。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做实办案的后半篇文章,促进诉源治理。《意见》强调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联合举办普法宣讲、庭审观摩、主题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开展法治宣传。《意见》规定畅通异地制发检察建议协作通道,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异地相关单位、企业在监管、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办案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相应的同级检察机关,联动制发检察建议,一同推动消除风险隐患。聚焦数字赋能监督,明确区域数据共享,共同研发、推广涉寄递安全数字检察监督模型,助力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一体、能动、融合履职。无锡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跨长三角地区寄递案件时,发现某地相关医疗机构对开具管制麻精药品的管理存在漏洞,与外省检察机关一同研究制发检察建议。
(四)加强沟通,凝聚合力,推动协作机制效能最大化。《意见》明确各省级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建立会商、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判寄递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协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解决区域性、普遍性问题,相关联席会议可以视情联合邮政管理、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或快递协会、企业等相关主体,增强社会治理合力,以高水平安全服务保障长三角地区新质生产力发展。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是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今年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二个五年”的开局之年,为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沪苏浙皖检察机关聚焦寄递毒品犯罪跨区域治理问题,合力破题,率先在全国建立省级层面统筹,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保障寄递安全工作协作机制,通过一体履职、能动履职、融合履职,协力筑牢长三角区域寄递安全屏障,推动检察机关参与禁毒综合治理进入省域协作新阶段。
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落实数字检察战略,自主研发“毒品犯罪网状打击与治理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整合涉毒数据,深挖毒品犯罪漏罪漏犯线索,推动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取得很明显的成效。2023年7月平台上线以来,推送宜昌市毒品犯罪线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人。
(一)研判毒情规律,开发智能化监督模型。一是找准毒品犯罪打击难点。当前,毒品犯罪具有链条隐蔽、跨地域性强、层级复杂、信息分散以及涉毒人员大多使用绰号、化名、隐秘通讯方式等特点,致使犯罪线索经常断裂,毒品交易链条难以连根拔除,进而出现打而不绝、死灰复燃的困局。如,宜昌市伍家岗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多起贩毒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供述“李老四”是其毒品上线,但是除了绰号,再无其他身份信息。在此背景下,该院在湖北省检察院和宜昌市检察院的指导下,通过大数据建模方式解决毒品犯罪中指向不明、线索断裂等类案问题。二是突破大数据建模关键点。毒品犯罪治理问题面广线多,伍家岗区检察院经过充分论证,选择毒品犯罪立案监督为切入口进行大数据建模。模型运用OCR识别、自然语义分析、知识图谱等先进智能技术,对原始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通过关联碰撞自动推送犯罪线索,并衍生出梳理绘制毒品流通网络图、毒情分析等综合治理功能,形成数据导入、线索推送、线索办理、案件办理、综合治理的工作闭环。三是科学设置模型监督点。模型设置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立案、漏罪,非法持有毒品未立案,容留他人吸毒未立案等3大类7个监督点,涵盖了主要涉毒犯罪情形,并设置了详细的研判规则,将法律规定和办案规律转化为计算机算法。
(二)注重机制建设,提升毒品犯罪办案质效。一是完善检警协作机制。一方面,与公安机关建立涉毒行政处罚数据常态化移送机制,每季度由公安机关集中拷贝一次导入平台,截至2024年4月,平台共导入涉毒行政处罚决定书1799份。另一方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为公安机关开通平台使用权限,公安机关可以每时每刻登录查询相关案件、线索、人员信息,为辅助侦查办案提供便利。二是落实一体履职机制。发挥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履职优势,由宜昌市检察院统一对全市推送的228人429条涉毒犯罪线索建立台账、跟踪管理,并协调解决数据获取、案件管辖、线索串查、并案处理、异地提审等事项。每月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案件线索办理、成案数量、办案进度等数据,并就疑难复杂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进行把关审核,形成统一标准。三是健全引导侦查机制。模型推送的线索由专人初核后,以立案监督线索确定承办检察官,并由承办人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重点围绕毒品检测、证人证物、交易记录、视频监控等引导侦查机关进行取证。另外,对平台推送身份信息明确的涉毒犯罪线索,要求侦查机关对贩毒上下线应查尽查。四是用足自行补侦机制。牢固树立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理念,充分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确保立案监督线索能够成案。如在办理“李老四”漏罪线索时,检察官经研判后从39笔线索中选择成案可能性较大的几笔作为重点进行突破。通过调阅原案卷宗查看原始笔录、毒品检测报告、尿液检测报告、刑事处罚前科等证据材料、对“李老四”下线进行询问、组织辨认等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确认相关外围证据确实、充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并移送相关证据,保证监督立案的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
(三)坚持能动履职,助推毒品犯罪综合治理。一是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吸毒、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违法人员,经初核后发现未被行政处罚的,依法将违法线索及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罚。二是强化综合履职。对平台排查出的类似“李老四”这样有多笔漏罪事实的罪犯做出详细的调查,发现有的毒贩因身患疾病而未能及时收监,长期“以贩养吸”,进而出现判刑后又多次贩卖毒品的情况,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促进解决4名吸毒患病罪犯收监难问题。三是推动系统治理。依托平台,对毒品案件数据来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清晰明了的毒情数据,为推动毒品问题系统治理提供参考。如,针对“李老四”案件中暴露出的高频场所管理漏洞,向公安机关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加强监控;同时将平台中形成的“李老四”涉毒网络中吸毒人员的毒情资料移交给相应街道、社区,建议基层禁毒工作者重点帮扶转化。
深入贯彻落实数字检察战略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实现路径,也是创新法律监督方式、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毒品犯罪治理需求,紧扣检察业务实际,探索研发“毒品犯罪网状打击与治理平台”,打破不同政法单位和不同毒品案件之间的信息数据壁垒,变单点打击、线状打击为关联打击、网状打击,提升了打击毒品犯罪工作质效,促进毒品犯罪有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集中打击利用C2C“跑腿服务平台”贩卖案件,提起公诉12件13人,有力遏止犯罪势头;集中推进诉源治理,提出拦截敏感词等7项堵漏措施,向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制发检察建议,斩断毒品交易链条;集中加强对“网络+寄递”业务的监管,推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形成有效监管新模式。
(一)精确打击,斩断C2C寄递贩毒利益链。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闵行区检察院发现辖区内存在领取异常,开药人的身份均系注册在本区的L公司的C2C平台“跑腿小哥”,存在一人高频次在各大医院开具国家管制的二类“思诺思”的情况,涉嫌通过平台客户下单代配药后高价予以贩卖的犯罪行为。闵行区检察院敏锐分析该批案件系利用寄递新业态C2C平台线上接单、线下交易、“代买-贩卖”同城配送和备货待贩的犯罪新模式,遂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准确认定“药当毒用”的主观明知,精准打击贩卖时间长、多次贩卖、形成利益链条的嫌疑犯,提起公诉12件13人,均获法院有罪判决。
(二)精准预防,找准C2C寄递行业风险点。闵行区检察院联合侦查机关第一时间走访L公司,实地了解公司的运作模式和对C2C跑腿业务的APP平台及“跑腿”从业人员的管理措施,发现C2C寄递行业有别于传统快递企业,表现为三个特点:一是网络站点平台提供交易渠道收取手续费、订单审核松散、交易信息存在违法犯罪风险;二是从业人员管理松散,手机号码注册即可接单,业务员存在违法违规风险;三是“网络+寄递”模式业态经营多样化特点,行业规制存在风险。针对查找出的以上问题,闵行区检察院向L公司制发检察建议,提出了设置敏感词拦截违禁品下单、加强订单内容实质审核及运用大数据和监控技术方法核实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等7项措施,并面向快递公司及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公开宣告。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将从完善管理制度、监管流程、培训制度三个方面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闵行区检察院收到回复后通过平台下单操作、实地回访及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等方式确保检察建议有效落实。目前平台已禁止下单相关违禁品的跑腿业务。
(三)精心治理,助推C2C寄递监管立体化。召开“推进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共护寄递行业健康发展”座谈会,邀请区禁毒办、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公安分局等单位和各快递公司负责人共同参加,就进一步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加强同城递送新业态监管、落实寄递安全制度等进行商讨,达成共识;推动区市场管理局加大网络站点平台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区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探索使用“特殊药品管理系统”,实现多部门数据共享,强化互联网交易领域关联寄递业务的安全监管,完善线上线下寄递行业日常监管、行业自律、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管理体系;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专项整治,通过参加座谈、观摩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听庭评议、两会期间提案等方式,共同提出《关于防范网络站点平台成为违禁品交易场所、促进同城寄递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建议》,进一步助推C2C寄递新业态的立体化监管。
检察机关充分的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惩治利用寄递新业态实施的贩运毒品犯罪活动。通过剖析案件特点,找准利用寄递新业态违法犯罪的问题症结,及时向相关企业制发检察建议,通过打防并举为企业开出切实可行的检察良方,对检察建议内容的落实做好后续跟踪,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和质效。同时,通过业内企业座谈、检察建议公开宣告等方式,以案释法、以案说理、以案促治,促进企业规范自律,从而推进行业整体自律,保障行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应当与行政管理部门强化行刑衔接,共同推进寄递新业态问题的治理,推动有关部门形成有效监管新模式,切实维护寄递安全。
四川天府新区检察院以“天行健·新绿”禁毒品牌为依托筑牢禁毒防线。首创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立案告知机制和涉毒案件“三问”工作法,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毒品犯罪领域稳妥适用。加强诉讼精准监督,建立“监督点位储备+文书三级审查+补强抗诉理由”监督模式,毒品案件提出抗诉率9.43%,远高于刑事案件平均提抗率,抗诉意见采纳率100%。结合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定位,打造全省检察机关首个户外沉浸式禁毒主题公园,推出“新绿禁毒青年计划”,制作禁毒原创短视频,开展“禁毒宣传进万家”等活动100余场次。办理的2件案件被四川省禁毒委、四川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天行健·新绿”禁毒品牌入选省、市检察机关“三培育·三引领”特色品牌,相关工作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报道10余次。
(一)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监督办案质效。一是强化侦查引导。与公安机关建立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立案告知机制,选派检察官分片联系指导,实现提前介入全覆盖。共同制定《毒品案件取证标准和量刑指引》,促进侦诉环节办案尺度统一。二是用好自行补充侦查权。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积极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指控体系,如在付某某制贩毒案中,通过复勘现场发现制毒关键证据,在嫌疑犯“零口供”情况下,起诉指控意见被法院采纳,两名主犯均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截至目前,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采纳率100%,无一撤回起诉案件。三是做实精准监督。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加强立案监督和追捕追诉,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人数占毒品案件总量的46%,追捕追诉人数占起诉总人数的14.8%。建立“监督点位储备+文书三级审查+补强抗诉理由”监督模式,通过专项三级评查、后期自行补证、专家咨询等,提高抗诉线索发现和成功率,避免“带病抗诉”。目前,提出抗诉率9.43%,抗诉意见采纳率100%,抗诉工作质效稳步提升。
(二)建立“三问工作法”,释法说理促使认罪认罚。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毒品犯罪领域稳妥适用,首创“三问工作法”,一问首次涉毒经历,深挖毒品犯罪诱因;二问毒品交际“朋友圈”,着力追诉漏罪漏犯;三问认罪悔罪意愿,鼓励认罪认罚嫌疑犯录制忏悔音视频,引导其以亲身经历作为禁毒宣教的鲜活素材,将其表现作为从轻量刑的重要依据。目前,通过“三问工作法”促成认罚认罚率提升。同时,深入剖析嫌疑犯的成长经历、吸毒经历、吸毒原因以及复吸影响因素,及时向看守所、监狱或强戒所反馈,针对性地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嫌疑犯断瘾回归。
(三)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毒品治理专项行动。一是加强吸毒人员管控。如在办理何某制造毒品案中,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属地街道投入30余万元引入第三方专业禁毒工作服务,配备禁毒专职、兼职社工、专职禁毒工作者27名,社区戒毒人员管控率100%,无一人脱管漏管。二是推动开展禁毒铲种行动。协同属地街道与村社区签订禁种铲毒工作责任书,发动禁毒志愿者、禁毒社工、综治人员开展地毯式排查,铲除毒品原植物罂粟2000余株。
(四)开展多层次普法宣传,营造全民禁毒浓厚氛围。一是品牌化宣传。打造“天行健·新绿”禁毒品牌,联合街道、消防等11家单位推出“新绿禁毒青年计划”,建立“沉浸式”户外禁毒主题公园,设置“神秘电话亭”、毒驾VR体验等,增强交互体验,邀请60余批次中小学生、群众现场参观。二是全媒体宣传。制作《等爸爸回家》《这也是禁毒》等系列禁毒公益短片、普法读本,在微信公众号、地铁、公交等平台投放播放,引领全民禁毒意识,辐射群众60余万人次。三是案例式宣传。落实“三个善于”工作要求,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如在办理一起七旬寡居老人听信偏方为治病种植少量罂粟案件中,公开听证后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并在宣告现场开展禁毒普法课堂,“寓教于案”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五)加强理论调研,为上级科学决策提供检察参考。 一是加强犯罪治理研究。撰写的《犯罪发展形态趋势及其防控对策——从S省247份实体判决展开》文章,在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重罪检察实务论坛征文中获奖。二是开展专题调研向党委报告。结合类案办理分析毒品发案趋势、深层次治理难题,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向区委报告,推动将街道社区建立禁毒宣传教育微基地和易制毒化学品定期清查机制,纳入区委目标考核,助力建设更加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
四川天府新区是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长江经济带的重要支点,四川天府新区检察院立足公园城市“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定位,以毒品犯罪打击和治理并重,聚焦工作机制创新、高质效监督办案、社会治理提质增效,助力打造宜业宜商宜居城市,服务保障国际化现代新区建设。与侦查机关探索建立重大毒品案件立案告知制度,通过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等多种手段,收集、补充完善证据,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对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决予以监督纠正,维护司法公正。在坚持严惩毒品犯罪同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等存在的监管漏洞,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堵漏建制;注意强化诉源治理,加强与禁毒成员单位的协同联动,开展好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引领社会法治风尚,确保毒品犯罪“控得住、打得掉、不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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